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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改善工程項目

跟據《消防安全(建築物)條例》(第572章),當屋宇署署長發出消防安全指示後,目標建築物的擁有人/佔用人需遵從條例,改善建築物消防安全措施,包括消防裝置及設備,以及消防安全建造項目。本公司多年來已為無數建築物擁有人及業主立案法團迅速解除572指示。

​以下是部份過住完成及進行中項目:

  • 鯉魚門海天酒

  • 皇后大道東70號

  • 荷李活道72號

  • 荷李活道170號

  • 東安街50號

  • 廟街147號

  • 登打士街10號

  • 駱克道537-539號

  • 宏華閣

  • 新泰大廈

  • 樂芬大廈

  • 日新大廈

  • 萬豐大廈

  • 銀豐大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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